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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发文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4-15
  5. [成文日期] 2019-04-15
  6. [发文字号] 中科园发〔2019〕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4-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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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园发〔2019〕22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当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促进一区多园高端化、特色化、协同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支持项目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布局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项目实际投入费用以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金额为准。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一节 生态智慧园区建设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生态智慧园区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园区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或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应根据园区生态、智慧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应为低碳节能、绿色生态、资源利用、污染防治、智慧基础设施、智慧园区管理、智慧企业与生活服务等方向;

  (四)项目采用中关村企业研发、设计、生产的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或采用以其生态智慧技术产品为核心的集成服务;

  (五)项目应于近两年内建成,完成竣工备案或达到验收条件。

  第六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申报支持条件的项目按照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示范区生态智慧园区项目申报表;

  (三)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及其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四)项目中应用中关村生态智慧技术、产品、服务的相关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五)项目完工证明等支撑材料。

第二节 园区新建产业载体和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新建并持有产业载体、开展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九条 支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无纠纷;

  2.利用方向符合示范区规划布局要求和分园功能定位,用于提升创新功能、培育发展高精尖产业和优化重要配套设施,入驻企业所属产业领域不在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之列;

  3.新建产业载体应为经政府同意的园区建设公司或建设单位建设、持有和运营,有明确产业定位,可依法出租给符合入园标准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自持部分不得转让、销售,不得改变产业用地用途。

  (二)新建载体或土地盘活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或盘活土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为近两年内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对分期建设的项目以立项批复为准,同一立项不得重复申报。

  (三)存量空间改造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项目应为近两年内建成,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改造面积的60%。

  (四)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区域集中连片,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或规划建筑总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

  2.已编制完成园区建设规划或整体转型规划、实施方案,区域范围、建设时限、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或存量资源盘活项目等建设内容明确清晰;

  3.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或折子工程;

  4.项目应为近两年内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5.分期实施的项目,每次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为独立工程审批和包含有效产业载体,符合规划方案对该部分建设内容的功能和指标要求;首次申报的项目应已建成且新建产业载体的自持部分或实际盘活改造建筑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

  第十条 支持金额。

  (一)对新建载体或土地盘活类项目,根据规划占地面积规模,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费用3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主体资金支持:

  1.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存量空间改造类项目,根据改造面积规模,按照不超过改造实际投入费用30%的比例,给予项目改造或运营主体资金支持:

  1.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项目,按照自持载体或改造项目总投资的10%对投资建设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项目均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中关村示范区园区新建产业载体和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项目申报表;

  3.改造类项目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租产权证、租赁合同等支撑材料;新建项目提供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支撑材料;

  4.项目施工合同及实际投入费用清单等支撑材料;

  5.新建载体提供经政府同意持有运营符合产业定位的产业载体等支撑材料。

  (二)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完成的区域整体转型升级规划文本和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或相关评审会议纪要等支撑材料;

  2.项目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或折子工程等支撑材料。

第三节 特色园区运营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特色园区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十三条 支持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应符合示范区产业布局和分园产业定位,具有较强的创新或产业特色;

  (二)园区已建成总建筑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运营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运营团队;

  (三)园区已入驻企业租售面积占园区可租售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0%;对已建立明确产业准入标准和工作机制并经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的新运营园区,已入驻企业租售面积占园区可租售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且实际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

  (四)主导特色产业入驻企业租售面积占该园区已入驻企业租售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申请园区专业化服务包括以下方面:

  1.专业运营机构类。运营、管理等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空间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市场和供应链资源对接、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每年服务园区内企业不少于30家。

  2.特色活动类。园区运营管理主体为活动主办方或主要承办方;活动类型主要包括面向全市、京津冀乃至全国范围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技术交流、研讨会等,或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特色领域大赛、论坛、展览展示等,或面向特色领域园区开展高水平创新、产业资源对接和企业需求服务等活动。

  3.创新发展研究类。研究报告应与示范区或所在园区、产业、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紧密相关,具有较强的研究性、创新性和指导性;面向园区内外企业、示范区各分园等特定受众群体发布,具有一定影响力。

  4.配套服务设施类。园区建设运营或引进酒店、餐饮、商业、休闲娱乐、商务会展、幼儿园、租赁公寓等配套服务;配套服务设施面向园区内所有企业服务;每次申报的新增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园区已建成建筑面积的0.5%。

  第十四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园区,按照运营管理主体实际投入费用(第三方机构投入费用除外)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个特色园区每年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非中心城区特色园区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区项目申报表;

  (三)专业化机构空间租赁或购置、服务企业等支撑材料;

  (四)园区商务、生活、公寓等配套占用建筑面积支撑材料;

  (五)园区培育或引进专业化机构、举办活动、发布报告、增加配套等实际投入费用清单表。

第四节 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

  第十六条 支持对象。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军民融合特色园区运营服务主体单位。

  第十七条 支持条件。

  (一)提供科技军民融合专业化服务不少于2项;

  (二)建立有入园科技军民融合相关企业、产业、产品、项目、需求等完整的数据库;

  (三)开展科技军民融合品牌性活动,年度组织军地双方科技军民融合展示对接、信息发布、举办挑战赛等方面专题活动不少于10次,在社会上形成一定影响力。

  第十八条 支持金额。

  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园,按不超过场地房租、开展活动、服务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的30%,给予园区运营服务主体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项目申报表;

  (三)开展军民融合工作发展规划、专业服务、品牌性活动等情况总结报告;

  (四)实际发生费用清单。

第五节 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第二十条 支持对象。

  用于服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住房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支持条件。

  (一)分园或所在区相关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服务机构和园区建设运营单位通过自建、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新筹集的人才租赁住房项目;

  (二)申报项目应纳入园区统筹或分配,所在园区须建立配租机制,已实现整体或部分配租入住;

  (三)通过改造、租赁方式筹集的住宅或人才公寓,应相对集中连片,筹集房源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四)租赁对象为园区企业职工且租金低于周边市场租金水平。

  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额。

  按新筹集房源实际配租面积给予项目管理运营单位每平方米3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中关村示范区人才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表;

  (三)人才租赁住房项目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四)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或通过市场评估确定申报项目租金水平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单或改建验收报告;

  (六)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有关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或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选取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其中一种支持方向,已获得相关市财政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和费用审计、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资金支持单位签署协议,并将支持资金拨付至支持单位。

  (七)拨付支持资金时,如机构或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获得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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