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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4-01
  5. [成文日期] 2019-04-19
  6. [发文字号] 京津联合公告第〔〕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4-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持续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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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联合公告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改革创新,持续提升京津跨境贸易便利化,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措施,现公告如下:

  1.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

  2.合并收费项目。将堆场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3.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

  4.推动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竞争,破除垄断,推动港口服务环节降低经营性收费。

  5.建立“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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