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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2-26
  5. [成文日期] 2019-02-26
  6. [发文字号] 顺政办发〔2019〕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2-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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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办发〔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2月20日第8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6日


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顺义区培育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顺发〔2018〕10号),落实北京市、顺义区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区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重点支持创业项目发展、创业基地运营与创业企业服务三大领域。

  第三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开展项目征集、组织专家评审、发放支持资金、开展绩效跟踪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业项目发展支持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项目是指具有科技性、创新性和成长性的创业人才创办的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顺义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2.创业人才须持有该企业20%以上的股权(以工商备案为准)。

  3.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公司成立后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顺义区产业发展方向,具备成熟的项目计划书,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创业项目发展支持标准

  1.国家或国际级人才项目认定的人才(以认定证书或公示结果为准)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经评审合格后,可最高支持100万元。

  2.省部级人才项目认定的人才(以认定证书或公示结果为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的,经评审合格后,可最高支持60万元。

  3.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同等知识水平,拥有成熟创业计划,或拥有发明专利,所创项目能有效对接市场的人才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评审合格后,可最高支持20万元。

  第六条 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且符合顺义区3+4+1(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三大主导产业,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业会展、文创旅游等四大高精尖服务业,构建智能制造产业生态)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或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品牌价值高、区级贡献突出的创业项目,经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基地运营支持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基地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配套服务的场所。创业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基地建设地点明确,原则上创业场地占用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若场地涉及租赁使用,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等,或具有属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2.创业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小于200平方米。

  3.创业基地内入驻企业须符合顺义区产业发展方向,创业基地被认定半年内入驻实体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4.创业基地的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注册在本区,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主体须具有5人以上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且工作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占比60%以上,能够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创业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5.创业基地须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创业辅导。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2)创新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3)信息服务。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4)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申请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基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5)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推荐入驻企业的工作岗位。

  (6)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7)专业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以上服务均可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服务企业的满意度不低于90%;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八条 创业基地运营支持标准

  1.建设类项目资金支持。创业基地运营主体为开展创业活动所完成的楼宇建设、装饰、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2.平台类项目资金支持。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产业促进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合作交流平台等,为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公共服务的,根据实际资金投入、减免收费额度、服务企业数量、创业企业效果评价等要素,对运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每年累计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活动类项目资金支持。创业基地运营主体为创业活动开展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论坛大赛、人才引进、代理咨询、辅导培训等专业服务,根据实际资金投入、减免收费额度、服务企业数量、创业企业效果评价等要素,对运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每年累计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创业基地和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要课题或国际重要科技、重点产业引领和重大研究的创业基地运营主体,经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可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四章 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对创业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代理、辅导等服务(物业服务除外)的专业化机构。创业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注册地在本区,实际开展创业服务1年(含)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具有专职服务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所服务企业应符合北京市或顺义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机构支持标准

  1.创业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认证、法律代理等费用减免的基础经营服务的,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评价,对其减免费用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服务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创业服务机构通过资源整合开展大规模创业项目发现、引进、筛选等活动的,特别是引入全国性创新创业品牌赛事的,根据组织的活动效果或引入创业项目数量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服务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创业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提供创业企业技术培训、投融资对接、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的,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评价,对其减免费用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服务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资金监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由企业或机构按照顺义区发布的申报流程和平台按时申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最终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进行项目支持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发展支持资金属于前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推进创业项目孵化和发展。创业基地运营支持资金和创业服务机构支持资金属于后补贴资金,限定在申报主体内部使用,用于创业基地运营管理完善和创业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须配合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如迁出我区,应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同时,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部门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有权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未通过检查的项目,视情形提出完善整改意见或取消项目单位所享受的支持政策。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经济信息化委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 支持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政策宣传推广、企业征信、风险评估、财务审计和项目追踪管理等费用在创业摇篮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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