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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1-15
  5. [成文日期] 2019-01-15
  6.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9〕2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1-1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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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9〕2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政府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科学合理监管,督促参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防控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159号)的规定,即指没有我国各级政府公共财政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时,应综合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类别、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及安全风险情况等因素,按照本通知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优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三、市、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依职责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社会投资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规模标准见附件1),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的规定分为内部改造项目、现状改建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等三类。

  四、对第三条述及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频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内部改造项目和现状改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至少开展1次监督抽查。

  (二)新建扩建项目:

  1.小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至少开展1次监督抽查。

  2.中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和中型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城市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至少开展1次监督抽查。当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最低资质等级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至少开展1次监督抽查。

  五、会议中心、博物馆、体育中心、音乐厅、电影院、夜总会、酒店/旅馆、购物中心、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使用频率高、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小区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通知,其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组织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六、其他中小型非住宅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依据建设规模参照前述规定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频次。

  七、按本通知规定调整监督抽查频次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市社会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施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八、如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平台”发现中小型工程存在重大风险,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监督抽查频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现场监督抽查频次,对重大风险管控、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还应视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承诺情况、动态监管记分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监督抽查频次。

  九、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区工程除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恢复有关规定的监督抽查频次。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重点监管对象清单”制度,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清单”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程规模标准

     2.北京市社会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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