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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12-07
  5. [成文日期] 2018-12-0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8〕24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8期(总第596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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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8〕24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继续开展减证便民,减少业务经办材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本市就业服务水平和能力,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现就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时,不再提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户口变迁证明。

  (二)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220号)第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户口簿。

  二、上述业务经办材料调整后,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相应户籍信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调取的信息与服务对象填写的户籍信息核对无误后,为服务对象办理后续相关业务。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业务经办材料取消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区级经办部门及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各级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增加证明材料。同时要及时对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内容进行更新,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畅通联系渠道,跟踪了解业务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遇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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