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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国防工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11-29
  5. [成文日期] 2018-11-29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18〕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11-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9期(总第597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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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18〕10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承接工作的通知》(京人防发〔2018〕1号)的要求,规范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间的衔接工作,制定了《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号)及“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规则要求,结合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以下简称“标准审查”)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权限】纳入市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工作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承担。纳入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审查”工作由区级人防主管部门承担(含易地建设收费事宜)。

  第三条 【工作流程】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工作方式为建设单位统一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征求人防部门意见,人防部门将行政许可意见回复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四条 【办理阶段】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工作涉及初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为储备阶段)及会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为策划生成阶段)两个阶段。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勘测评价工作的,在初审阶段后组织同步实施。

  第五条 【初审阶段工作内容】初审阶段工作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提出修建人防工程设计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平台推送的建设项目各地块基本信息应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设规模等内容。人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人防工程设计条件,主要包括需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战时功能配建比例、面积指标及防护标准,规划布局要求以及防空警报设置原则等。

  第六条 【会商阶段工作内容】会商阶段工作主要针对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推送的建设项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地下建筑各层平面图、附有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指标明细表的人防规划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及人防配建指标核算过程。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地下建筑平面图、说明易地建设理由的申请以及相关图、表、说明、技术报告等。

  人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参照初审阶段提出的人防设计条件,提出方案审查意见,方案审查要点包括: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战时功能、平时用途、防护等级、规划布局、警报器设置、互联互通等(审核深度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办理依据】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应符合以下文件要求。《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等有关规划、《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京民防发〔2016〕47号)、《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京民防发〔2016〕8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号)、《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级办理流程】纳入市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流程包括:项目材料接收、审核、复核、审定、意见反馈。项目材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调平台推送,项目材料接收、审核、意见反馈由经办人负责,复核由处长或主管副处长负责,审定由主管办领导负责。

  第九条 【市级审批权限】纳入市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审批权限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内部权限管理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126号)执行,落实集体研究机制。即所有项目的初审、会商阶段均需经主管办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地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小于5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及特殊专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策;易地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办党组会研究决策。遇有未明确审批权限的重大事项及特殊项目,经主管办领导专题会议研究,由办党组会研究决策。

  第十条 【区级办理程序】各区人防部门可参照市级人防部门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制定本单位纳入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的办理流程及审批权限。各区人防部门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集体研究制度,建立局长(主任)办公会、局(办)党组会会议制度,研究本单位建设项目“标准审查”办理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应履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程序。

  第十一条 【修改】“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推送信息不全、要素不全或设计有误的建设项目,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一次性提出、一次性反馈修改意见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提出的修改意见应附具体修改方案及建议。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费收取】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后续工作衔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规则》将会商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确保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综合审查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会商阶段审批信息。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应加强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收集信息并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市人防办将做好对区级人防部门审批工作的督查督导。各级人防执法监察部门应做好对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标准审查”档案应包括:各阶段通过平台推送的电子资料(备注下载日期)、各类会议纪要记录、项目审批程序单、办理经过记录(记录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时间及内容)、行政许可意见的反馈内容及时间等,按项目接收的先后时序统一编号,建立台账,由经办人员提交至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汇总并将两阶段意见并档保存。《建设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审核意见书》《建设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办理程序单》《建设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审核意见稿》《主管办领导项目审查专题会记录单》附后。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衔接】未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途项目,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1号)中“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效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附件:1.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及深度标准(略)

     2.《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意见书》(略)

     3.《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办理程序单》(略)

     4.《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意见稿》(略)

     5.《分管审批办领导规划项目会议纪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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