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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11-08
  5. [成文日期] 2018-11-08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18〕2号
  7. [废止日期] 2021-07-01
  8. [发布日期] 2018-1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1期(总第589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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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18〕2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事项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以及告知承诺书等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注:附表可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方网站(www.mfj.beijing.gov.cn)查询。


附件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转变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北京市注册,自愿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

  对不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人防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审批依据)

  本资质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

第六条 (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七条 (首次申请申办材料)

  首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六)设计资质许可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七)设计资质许可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复印件1份;

  (八)设计资质许可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四)、(五)、(六)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变更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申请企业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六)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九条 (延续申请申办材料)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延续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表1份,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看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申请企业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五)申请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六)申请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七)申请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八)申请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及个人业绩材料,加盖公章;

  (九)申请企业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查看原件)。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四)、(五)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的提出)

  注册在北京市的企业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的,应向本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与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书约定期限将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对于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场制作《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将企业名称、资质等级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设计资质许可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设计资质许可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设计资质许可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九、《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告知承诺书


附件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

  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设计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设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变更)告知承诺书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证书》(乙级)正、副本原件

  三、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八、《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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