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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9-17
  5. [成文日期] 2018-09-13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9-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40期(总第580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 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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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就贯彻《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北京市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办字〔2018〕26号),按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解决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开展治理违规提取,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

  为进一步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除已在网上可以办结的缴存业务外,单位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既可以由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也可以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bjgjj.gov.cn)网上业务平台直接办结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单位首次在网上办理登记开户时所选择的管理部负责对单位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并指导单位下一步办理业务。如仍存在问题较为复杂网上或电话方式不能解决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或由管理部派人到单位指导解决。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通缴通取

  缴存单位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在管理中心下属的十八个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网点选择一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类业务,自行选择的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

  单位登记开户时所选的管理部应负责对登记开户单位进行业务宣传和政策指导;配合结算中心对登记开户单位的暂收款业务及时进行清理;受理单位申请降比、缓缴;依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文件;单位希望调整所选管理部的,登记开户的管理部可按单位要求变更至其他管理部。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户中的业务由设立该封存户的管理部办理。

  三、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改进档案管理

  1.网上业务档案留存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或移动客户端办结的登记开户、缴存、变更、查询等归集业务,业务办理部门不再打印留存纸质档案,只留存电子档案。

  2.柜面业务档案留存

  管理部及受托银行网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变更、查询等业务过程中,只需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影像采集,作为电子档案留存,不留存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

  3.存疑档案的留存

  管理部及受托银行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留滞原件,经甄别没有问题的,留存电子档案后,将原件退回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本人;造假属实,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4.业务档案的分类

  对受理的业务办理申请表及机打业务回单等材料按照凭证类档案留存,不再按单位登记开户、变更等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留存,每天由业务办理的柜员按本人业务流水顺序号进行整理留存。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

  1.规范购房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购买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或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县、市或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内的住房,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购房提取记录的,不能办理异地购房提取。

  2.方便进城务工人员销户提取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户籍是本地的,按照本地户籍人员的提取规定办理。如户籍是外地的,因工作变动前往外省市,已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未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办理销户提取。

  3.取消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

  为了遏制以大病等方式造假骗提,原则上取消《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2号)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提取。

  4.规范约定提取

  缴存人申请办理约定提取的,首次提取完成后,约定提取时间间隔调整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

  五、加强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提取秩序

  1.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受理部门

  管理部发现和个人投诉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发现的管理部或受理投诉的管理部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依投诉人要求将案件移交该单位经营地所在区的管理部执法;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登记开户时选定的管理部进行执法。

  2.加大对违规提取的惩罚力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立即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同时将不良信息依法依规抄送市工商局、市经信委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异地,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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