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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9-11
  6. [发文字号] 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
  7. [废止日期] 2022-08-08
  8. [发布日期] 2018-09-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34期(总第574期)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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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财务处 薛俊芳;联系电话:87211630)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范围

  本方案支持内容以商务部2016年第58号公告提出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为基础,重点支持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六个领域:科学技术服务领域、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领域、文化教育服务领域、商务及旅游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以及北京加快培育的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相关服务贸易出口。

  二、申请条件

  1.依法在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三、支持项目

  (一)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项目

  1.支持内容

  对上述所列支持范围中的服务贸易出口给予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其中的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2.申报单位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出口业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上一年度实际出口额。其他服务贸易业务应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系统中登记;

  (2)相关业务应当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服务贸易出口额应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

  (3)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3.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申报单位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服务贸易出口业务,以审定的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申报单位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适用于以上出口贴息政策。

  4.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数据;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服务贸易出口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换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一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7)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10)技术出口项目还要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出口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1.支持对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经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支持标准和方式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上年度,每在境外自主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经申请审核,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两家以上,并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分三档进行奖励:进入全球前30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20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10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排名名次以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较为靠前的名次为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重复享受奖励。

  3.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海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海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5)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所获得较高名次的证明材料(中英文);

  (6)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二)经市商务委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对于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还需由北京市财政局进行复审,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资金额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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