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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妇女儿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12-04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8-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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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商务委、旅游委、文化局、文物局、体育局、总工会、妇联、计生协,市属公园、园博馆、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北京市内各运输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京发〔2016〕7号,以下简称市委《意见》),积极营造鼓励按政策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加大母婴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应设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设置母婴设施,其他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设置率不低于60%;到2018年底,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设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需求主导。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注重发挥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积极性,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各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三)坚持分类实施。结合国家提出的母婴设施设计推荐标准和规范,以本市各级总工会倡导建立的“母婴关爱室”为基础,已建母婴室对照推荐标准积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新建母婴室按照不同场所的需求和标准规范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设置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汽车站、地铁站)、商业中心(商场、大型超市)、医疗机构(医院)、旅游景区(公园)及游览娱乐(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或者多点设置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女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单位探索推进0-3岁托幼设施建设。

  (二)便民服务。母婴室统一名称为“母婴关爱室”,统一基本设施(见附件)、统一标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机场、主要火车站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对不具备场地条件的火车站等可与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候乘区合设。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总工会、妇联以及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将其作为落实中央《决定》、市委《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相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市规划国土委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图集,指导规划设计。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公园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承担职能管理范围内母婴设施建设落实、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加大母乳喂养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通过互联网查询定位、手机APP、微信等多种形式开展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精准性。

  (三)加强管理维护。市区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日常用品的补给,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将依据国家文件推荐的标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和评估,及时通报情况和问题,确保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正常运行。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紧密结合母婴关爱室建设的实践,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设置推荐标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4日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设置推荐标准

  基本设置:

  面积一般为4-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设置(舒适设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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