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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9-01
  5. [成文日期] 2018-08-20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8〕17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8-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36期(总第576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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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8〕1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就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按照《关于开展优化审批服务流程专项改革的通知》中“减要件”的工作要求,现就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提交《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附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对整建制农转居或建设征地农转非的,街镇社保所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

  二、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申请自谋职业的,不再提交79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农转非劳动力建立个人档案时,不再要求提交79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三、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证明材料清理工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加强对街镇社保所的业务指导,督促各级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经办,严禁在业务经办中增加证明材料,及时对政务网站、宣传材料、经办指南等进行更新,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同时要畅通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业务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予以有效指导帮助,遇到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样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0日

附件

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样式)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于                 日,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农转非原因为:□整建制农转居或建设征地农转非 □其他

  本人承诺以上声明内容真实有效。如实际情况与声明内容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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