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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9-01
  5. [成文日期] 2018-08-14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8-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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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89号),向新开办企业及合并办理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合并办理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其实际就业情况和服务需求,宣讲促进就业政策,提供后续公共就业服务。其中:

  (一)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等内容。

  (二)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应于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成功、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三)新开办企业参保地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公服中心”)应于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新开办企业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成功、可申请享受的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到街镇社保所补充完善个人信息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四)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填写《复核申请表》(附件),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街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发现,确属合并办理有误的,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或恢复相关信息。

  二、及时转移个人档案

  新开办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合并办理两项登记后,新开办企业应持单位介绍信、办事人员《居民身份证》到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镇社保所打印《提档通知单》后,持《提档通知单》及上述材料到被招用人员档案所在地街镇社保所打印业务信息明细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新开办企业也可持上述材料直接到被招用人员档案所在地街镇社保所打印业务信息明细表及《提档通知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特殊问题处理

  (一)两项登记合并办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姓名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姓名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核实。经核实确认,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合并办理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二)因新开办企业未按规定转移档案,档案滞留在街镇社保所,导致个人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可由个人向档案所在地街镇社保所提出失业登记的书面申请(应包括未按规定转移档案的原因、个人当前就失业状态等内容),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失业登记有关材料。街镇社保所对个人提交材料和档案实际存放情况核实无误后,为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其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街镇社保所应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向区公服中心提出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区公服中心调阅失业人员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书面证明,审核无误后,按照程序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是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要求,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确保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落实。

  (二)各区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全面理解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对区、街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文件宣讲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文件规定,切实提升服务能力。要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严格落实业务经办规程,严禁自行增加业务经办材料,确保文件执行到位。

  (三)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业务调整工作平稳有序,畅通与街镇社保所的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有效指导,遇有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非新开办企业未按规定转移档案,档案滞留在街镇社保所,个人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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