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8〕944号
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有关规定,现将停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收费编码:171006006)中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做好2018年4月1日前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相关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对于2018年4月1日(含)以后已收取的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退还缴款人。
三、免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及政策宣传工作。
五、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
附件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