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4-25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8〕8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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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发〔2018〕8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就业登记办理途径,向新开办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现将新开办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中,新开办企业未招用人员或招用就业状态未发生变化人员的,无需办理就业登记。

  二、新开办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可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新开办企业可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或通过开办企业“e窗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ect.baic.gov.cn),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就业登记信息以参保登记信息为准。

  三、工作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规定,不断拓展服务方式,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新开办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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