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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03-26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8〕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3-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15期(总第555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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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6日

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精神,积极推进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试点范围

  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一区十六园,即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昌平园、大兴-亦庄园、怀柔园、平谷园、密云园和延庆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二、改革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根据实际分别采用适当管理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不再进行审批。包括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备案等4项。

  2.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事项进行核准或许可,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包括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包括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等22项。

  4.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公开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最大程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大力推广网上办理、并联审批、证照联办,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包括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辅助业务经营许可等33项。

  5.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电影发行单位许可等35项。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由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由市级部门统一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探索完善监管措施。

  1.强化协同监管。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登记注册、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实施“双告知”、“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2.健全信用监管。建立审批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日常经营活动、信用评价信息等诚信情况,将监管对象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3.推进自律监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其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各部门要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加强社会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5.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积极推进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工作。改进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双告知”等功能。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和工作联动。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建立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由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管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试点政策适用主体进行认定,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方法;要密切跟踪试点改革进展情况,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改进措施,推动试点改革不断深化。市政府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及时总结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适时推广。

  (三)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等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强化培训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共95项)

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1.jpg

北京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2.jpg

  注:事项实施机关属国务院机构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对应的职责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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