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1-01
  5. [成文日期] 2017-12-27
  6. [发文字号] 国发〔2017〕5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2-2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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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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