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11-01
  5. [成文日期] 2017-11-02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7〕17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1-0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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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7]1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冬季取暖煤改清洁能源政策要求,推进清洁能源改造,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清洁采暖有关用电用气价格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居民“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峰谷电价、具备分表计量的集中电供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谷段时间(调后时间详见附件1)。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本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供暖用电,22:00-次日7:00输配电价在现行输配电价基础上减半收取。电价相关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二、调整农村地区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采暖用气阶梯气量(调后气量详见附件2)。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气”集中供暖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农村“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区“煤改电”分户自采暖用户,经市农委认定的农村“煤改电”“煤改气”分户自采暖用户、农村村集体改造的“煤改电”“煤改气”集中供热用户,执行上述相关价格政策。

  四、市电力公司、各相关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做好价格实施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价格政策,做好供电、供气保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加强对用户用电、用气情况的监测统计,在每采暖季结束后,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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