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社〔2017〕1931号
各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精神,现将《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6〕1775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出如下修订:
一、将《通知》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二、将《通知》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承担单位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三、将《通知》第六条修改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任务量和补助标准确定的补助金额,或根据项目分类特点,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四、将《通知》第十一条修改为:“区财政、区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三、在《通知》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