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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11-01
  5. [成文日期] 2017-09-30
  6.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17〕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0-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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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发〔2017〕38号

  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保障延庆城区及周边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延庆区部分机动车及道路交通管理措施进行如下调整:

  一、本通告划定的延庆城区及其周边道路范围:

  1.延庆城区东向—妫川路(庆隆街东口至莲花池路口)以西(不含);南向—妫川路(莲花池路口至燕水家园东口)、百泉街(燕水家园东口至百眼泉村路口)、湖南西路(公安局路口至污水厂路口)以北(不含);西向—汇川街(百眼泉村路口至公安局路口)、湖北西路(污水厂路口至南关桥北口)、西环城路(南关桥北口至北关北口)以东(不含);北向—庆园街(北关北口至度假村路口)、妫水北街(度假村路口至检察院路口)、庆隆街(检察院路口至庆隆街东口)以南(不含)相接围成范围内的道路,全天禁止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专项作业车通行、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

  2.东外大街(京张路口至新风路口)全天禁止各种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专项作业车通行、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通行。

  3.延庆城区外围东向—110国道新线(米家堡桥北口至大榆树路口)以西(不含);南向—大莲路(大榆树路口至姜家台路口)、东姜路(姜家台路口至东杏园路口)、下东路(东杏园路口至下屯路口)、延康路(下屯路口至刁营路口)以北(含);西向—康张路(刁营路口至西卓家营北口)以东(含);北向—康河路(西卓家营北口至马庄路口)、规划路(马庄路口至付余屯路口)、祁付路(付余屯西口至米家堡桥北口)以南(含)相接围成范围内的道路,全天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其中妫川路(米家堡桥北口至煤气站路口)、延琉路(京张路口至延庆东桥)禁止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4.京银路(张山营路口至米家堡桥北口)、康张路(康庄高速口至张山营北口)、延琉路(延庆东桥至永宁东口)、妫川路(营城子高速口至东杏园路口)全天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5.G7高速延庆段黑龙庙、米家堡及110国道新线延庆东桥、大榆树路口、二道河路口、老银庄分流岗全天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驶出。

  二、下列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特种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

  3.保障本区生产生活需求达到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经相关部门确认须到延庆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办理通行证件后,允许在上述禁行道路及区域行驶。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动车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于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四、《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延政发〔2014〕28号)中关于载货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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