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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8-09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7〕4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8-1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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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7〕41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生育保险规定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商有关政策部门,现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8月9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异地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职工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职工产后补办《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以下统称《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相关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职工产后补办《服务单》等证明材料的,当次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是否支付?

  答: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凡重复向生育保险基金申报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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