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7-01
  5. [成文日期] 2017-06-15
  6. [发文字号] 财税〔2017〕5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6-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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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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