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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办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7-04-27
  5. [成文日期] 2017-04-27
  6. [发文字号] ​房政办发〔2017〕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5-0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2017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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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办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教委关于《2017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2017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廖春迎任组长,区教委主任顾成强任副组长,区人力社保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房山国土分局、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和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具体负责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日常工作,组织加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宣传和解释工作,提前化解有关矛盾。

  二、审核材料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包括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三、审核程序

  各乡镇(街道)成立“五证”审核工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住建委、房山国土分局、区综治办、区流管办等部门在2017年5月16日至31日期间共同做好“五证”联审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一)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2017年5月16日至31日期间,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居住地乡镇(街道)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人力社保、工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住建、国土、综治或流管等部门审核。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由国土、住建部门审核,租房材料由综治或流管等部门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三)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四、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在房山区内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无效。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同时,由房山工商分局牵头,区教委和各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区教委统一印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2.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委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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