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12-29
  5. [成文日期] 2016-12-29
  6.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6〕6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6期(总第498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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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16〕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50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抓紧对本次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条件进行修订,并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认真做好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新增或变相新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订、废止等原因,确需新增或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部门应于新增或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增或调整情况及其依据,并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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