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2-15
  6. [发文字号] 京工商发〔2016〕7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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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发〔2016〕70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国发62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29号,以下简称“京政办发29号文件”)精神,市局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梳理制定了《北京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审批目录,依法动态更新调整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按照国发62号文件、京政办发29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要坚持首都功能定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实现“先照后证”改革和首都产业负面清单管理的有机衔接。后置审批事项涉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应当优先按照禁限目录的要求执行。

  市工商局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后置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市局对《“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先照后证”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2016年第四版)》(见附件),各登记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后置审批经营范围规范登记制度。

  二、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强化信息互联共享

  企业申请的经营项目属于《目录》范围的,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市场主体需要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并提示未取得行政审批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同时,依托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实施审批的主管部门,继续做好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的有序衔接。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继续按照京政办发29号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根据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办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证明和手续,按照“首善”标准营造首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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