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11-25
  6. [发文字号] 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25期(总第517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来京人员连续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连续缴纳社保凭证和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作为办理居住证在京居住时间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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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16〕1926号

各区人力社保局、地税局相关单位,清河、开发区公安分局,各公安分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总体部署,2016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受理业务。

  为进一步做好居住证受理工作,满足来京人员的办证需求,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将“在京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社保(五险)凭证、市人力社保局签发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连续6个月缴纳个人薪金所得税凭证”三类证明材料,纳入在京居住时间证明范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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