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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石油与天然气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3-31
  5. [成文日期] 2012-03-31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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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发〔2012〕11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精神,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的沟通和交流,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燃气供应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燃气行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发生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未履行安全稳定供气保障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燃气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等行为时,对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且责令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制度。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燃气供应企业接受约谈,不替代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

  第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经检查发现或公众举报且查证属实,未取得相应许可非法从事有许可要求的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二)经检查发现或公众举报且查证属实,将燃气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不能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供气服务的;

  (四)发现企业有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或纠正的;

  (五)燃气供应综合评价不合格、未按期落实燃气供应综合评价整改要求或落实不到位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事故查处不力、不落实事故处理决定的;

  (七)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法部门的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八)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按质完成市、区县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九)未依法履行供用气合同制度、未落实用户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等用户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十)有必要进行约谈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告诫由市、区县市政市容委(以下统称约谈部门)单独进行或共同进行。

  市市政市容委可以对本市各燃气供应企业约谈告诫;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属地燃气供应企业的约谈告诫;燃气供应企业登记注册地和燃气设施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登记注册地区县市政市容委共同进行约谈。

  市市政市容委进行约谈告诫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注册登记地所在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和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参加。

  约谈告诫根据需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专家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五条 约谈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由约谈部门指定。视违法违规行为不同,被约谈人为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约谈时可以要求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一同参加。

  第六条 约谈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约谈事项:

  (一)约谈部门向被约谈单位发送书面通知,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将约谈通知书返回约谈部门;

  (二)约谈时,约谈部门应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

  (三)被约谈人应在约谈结束后10日内将约谈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

  (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整改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并通报参加约谈的其它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约谈话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约谈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约定时间。

  第八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部门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二)有未整改安全隐患的,主要汇报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三)未按规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任务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九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对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被约谈后,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要求加大综合评价工作频次和力度。

  约谈事项按规定记入燃气供应企业的信用信息,抄告工商、质监、安监、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并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移送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

  附件2:北京市燃气供应与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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