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1-04
  6. [发文字号] 京公人管字〔2017〕1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1-12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25期(总第517期)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有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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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17〕11号

开发区、清河公安分局,各区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

  为满足《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实际需求,并规范相关工作,经市公安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取得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持证人,无须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持证人个人信息及照片等数据,交市公安局集中制作《北京市居住证》,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

  二、对于市公安局集中制作完成的《北京市居住证》,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专人负责证件的发放、保管工作,并做好宣传解释。

  三、通过集中制作取得《北京市居住证》的持证人,仍须依据《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和注销等其他业务,并补全相关个人信息。

  四、对于2017年1月1日(含当日)后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持证人,须依据《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及《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持证人出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可作为在京居住时间和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为新增持证人集中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业务。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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