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9-01
  5. [成文日期] 2016-08-31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6〕2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9-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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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6〕26号

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890元。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323元。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6年9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三、自2016年9月1日起,新开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各管理部在9月30日前通知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已开户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基数调整的职工进行差额补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或退款。

  请各单位及各管理部严格审核,确保时限,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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