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9-13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6〕4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9-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密云水库库区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打印
字号:        

密政发〔2016〕42号

  为更好地保护密云水库库区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库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密云水库是首都重要地表饮用水源地,其中一级保护区为非旅游区、非建设区、禁钓区、禁牧区,严禁旅游者及其他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二、在密云水库库区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非法垂钓;

  2、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

  3、捕鱼期渔船私自加挂发动机;

  4、渔船载客;

  5、岸边宰杀;

  6、放养牲畜;

  7、进入库区游玩、游泳;

  8、155米高程以下抢栽抢种;

  9、偷采砂石、盗伐林木;

  10、倾倒垃圾、向水库(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1、翻越、破坏围网及擅自挪移、损毁界桩;

  12、无照及非法经营行为;

  13、其他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上述污染水源、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