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16〕42号
为更好地保护密云水库库区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库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密云水库是首都重要地表饮用水源地,其中一级保护区为非旅游区、非建设区、禁钓区、禁牧区,严禁旅游者及其他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二、在密云水库库区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非法垂钓;
2、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鱼行为;
3、捕鱼期渔船私自加挂发动机;
4、渔船载客;
5、岸边宰杀;
6、放养牲畜;
7、进入库区游玩、游泳;
8、155米高程以下抢栽抢种;
9、偷采砂石、盗伐林木;
10、倾倒垃圾、向水库(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1、翻越、破坏围网及擅自挪移、损毁界桩;
12、无照及非法经营行为;
13、其他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上述污染水源、破坏库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