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6-03-03
  6.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16〕3号
  7. [废止日期] 2023-11-22
  8. [发布日期] 2016-03-0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

打印
字号:        

京环发〔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条件

  1.本市不具备安全处置所转移固体(危险)废物的能力或接受地处置该固体(危险)废物技术合理性、适宜性强;

  2.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意接收;

  3.经固体(危险)废物接受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4.提出申请时转移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办理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固体(危险)废物移出申请表;

  3.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含量全分析报告;

  5.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6.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运输单位和车辆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运输工具照片)。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审核,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固体(危险)废物审批过程中需依法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3日


分享:
相关解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