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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11-23
  6. [发文字号] 京民社救发〔2015〕4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12-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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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社救发〔2015〕42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由于近几年居民冬季采暖用煤价格上涨幅度较大,2013年以来,我市开始实施“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逐步实现优质燃煤替代,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的供暖成本增加。为保证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正常取暖,经研究,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此项救助主要针对享受本市城乡低保、生活困难补助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依靠燃煤自采暖过冬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由500元/户/采暖季,提高到1000元/户/采暖季。

  三、资金负担

  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四、有关事项

  采暖季由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采暖季开始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上述家庭,实际应享受供暖救助的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个月的,可全额享受供暖救助;实际应享受供暖救助时间不足两个月的,可按救助标准的50%享受救助。2016年3月15日后批准享受社会救助的上述家庭,不享受当季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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