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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2-13
  6.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5〕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9-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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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5]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组织领导作用,确保重点时期施工现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本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连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暂停施工前2日内,将停工报告及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给负有监管责任的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

  停工报告中,应当说明停工日期、连续停工天数、分部分项工程及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部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落实了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是否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的隐患排查等。

  停工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暂停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二)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保证本单位所有岗位的管理人员到位,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所有岗位的管理人员到位,否则不得恢复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数量满足恢复施工的实际需要并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确保安全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到位。

  (三)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施工现场达到恢复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含汇总表和附表,以下简称《自查表》)。五方责任主体分别填写《自查表》附表,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自查表》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恢复施工。

  (四)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2日内,将恢复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自查表》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查表》内容完整且签字盖章齐全的予以留存。

  二、连续放假5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或本市规定的连续放假5天及以上的其他假期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假期施工前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有岗位的管理人员到位,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所有岗位的管理人员到位,否则不得在假期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确保管理人员的数量满足假期施工的实际需要并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确保安全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到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施工现场达到假期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填写《自查表》。五方责任主体分别填写《自查表》附表,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自查表》汇总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在假期施工。

  (三)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假期施工前2日内,将假期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件及假期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自查表》进行形式审查,对《自查表》内容完整且签字盖章齐全的,应当留存。

  假期施工期间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值班表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自查表》的真实有效。施工现场未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要求进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是否具有《自查表》及其是否真实有效将作为事故调查处理中追究相关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四、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报告的恢复施工前自查情况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况实施差别化抽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恢复施工前自查情况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并留存有关资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要求落实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并进行重点抽查。

  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时,针对以下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发现施工现场未填写《自查表》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签字盖章不齐全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但已经恢复施工或已经在假期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由建设单位牵头,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要求组织恢复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二)发现施工现场已填写《自查表》,但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恢复施工前自查情况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并留存有关资料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补交。

  (三)发现施工现场已填写《自查表》,且已经恢复施工或已经在假期施工,但施工现场仍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的,可以依法责令整改,由建设单位牵头,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或第二条要求重新组织恢复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罚。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企业或相关人员进行记分处理。

  五、连续暂停施工少于5天或连续放假少于5天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六、各参建单位应当互相支持配合,落实好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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