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9-15
  6.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5〕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9-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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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5]39号

各管理部:

  为贯彻住建部关于健全公积金异地缴存互认机制的工作精神,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建立和完善京津冀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接续、贷款协调机制。现就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方缴存人在外省市购房、申请贷款,需要出具当地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缴存人提供当地空白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9个城区管理部(方庄、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中关村、西客站管理部)的缴存人须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关于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流程先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开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再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及空白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其开户管理部,由管理部按照“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上的信息及其缴存情况将制式证明填写完整,加盖管理部业务章。

  (三)10个郊区县管理部(房山、门头沟、大兴、通州、顺义、平谷、密云、昌平、怀柔、延庆管理部)的缴存人向其开户管理部申请,由管理部将其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填写完整,加盖管理部业务章。

  二、北京地方缴存人在外省市购房、申请贷款,未出具当地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办理流程

  (一)缴存人未提供制式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管理部打印“个人信息”中的“基本信息”或应缴存人要求打印其缴存明细、加盖管理部业务章,作为其缴存情况的证明。

  (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处《关于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流程办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管理部在缴存证明上加盖业务章,视同加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二)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中不再填写管理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北京中心12329备案专人及预留电话后,可由指定的专人用预留电话通过12329服务热线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信息核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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