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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4-24
  6. [发文字号] 顺政办发〔2015〕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4-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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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办发〔201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4月8日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平稳有序、城乡统一地推进我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更加充分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8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区内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实施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第三条 我区公益性岗位设定与开发整体上应遵循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第四条 成立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各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公益性项目的承接单位。

  第五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岗位类别确定管理归属,由公益性项目的承接单位成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工作组监管下实施管理。

  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管理;负责社会公益性补贴的申请、核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相关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二)区财政局负责社会公益性补贴的拨付、指导和监督,定期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公益性项目的承接单位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区政策规定承接实施公益性项目,安置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安置人员退出后,负责将其继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市场就业。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区政府部门或镇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经分析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纳入意见,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认定。认定成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后,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撤销、合并、调整的,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执行。

  第七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设置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运行方案、规章管理制度和资金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岗位招聘与资格认定

  第八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人员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及标准,对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认定后的公益性岗位开展招聘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公共就业服务记录。

  原有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人员可直接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九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安置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

第四章 安置人员管理

  第十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对安置人员岗前、岗中期间实施以下管理:

  1.岗前培训。安置人员在上岗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对其进行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书及附件内容、岗位职责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岗中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内容应包含培训、考核、奖惩等内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保障安置人员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岗位特点,合理安排安置人员的工作时间并制定轮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安排安置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安置人员退休、工作变动、自然减员等情况要及时核减,并按要求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管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补员,批准后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组织招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补员,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方可补员:

  (一)经核实,因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不善出现安置人员投诉、上访、举报情况的;

  (二)安置人员存在长期脱岗、带薪兼职等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的;

  (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

  (四)社会公益性补贴出现违规操作或未按规定执行的。

  第十三条 安置人员除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核查属实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

  6.户口迁出本区的;

  7.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8.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公益性

  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安置人员享受政策到期后要严格按照规定从岗位上退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到期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生活无来源的人员,及时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每年对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组织建设、岗前、岗中、退出和资金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或安置人员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取消1至12个月的增补资格或缩减岗位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建立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变更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原安置人员转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变更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前,继续按照《北京市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号)执行,不得新增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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