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1-01
  5. [成文日期] 2014-11-28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规〔2014〕7号
  7. [废止日期] 2022-10-10
  8. [发布日期] 2014-11-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明确价格投诉身份证明内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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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4〕7号

  为保障消费者正当价格投诉权利,明确价格投诉身份证明的具体内容,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消费者向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作为身份证明: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护照》;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包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退休干部证》及《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港澳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

  四、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包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五、外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护照》。

  特此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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