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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4-09-01
  5. [成文日期] 2014-07-29
  6. [发文字号] 怀政发〔2014〕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4-07-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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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政发〔2014〕22号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4〕29号)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部分机动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南华大街、龙山东路、环湖路、富乐大街、开放路以内道路(含上述道路)。

  二、对于北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对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黄标车全天禁止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下列进入本通告划定区域内的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三)下列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队、武警、消防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

  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

  四、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继续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本通告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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