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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1-01
  5. [成文日期] 2012-10-23
  6. [发文字号] 京水务办〔2012〕4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10-2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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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办〔2012〕40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

  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5年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收入持续增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极大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政策实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与其他农村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人均资源占有量低,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等问题。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合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收入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利益最直接相关、最容易得到群众认可的突出问题。

  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分析需要与可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方案。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在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确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范围

  (一)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插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

  (三)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

  (四)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

  (五)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的村。

  三、扶持资金

  (一)我市建立“北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接收村扶持专项资金”,每年1.67亿元,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进行扶持,扶持自2013年开始,期限暂定5年。

  (二)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可以结转下年,跨年度累计使用。

  (三)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四)扶持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扶持,不能发放给个人,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办公楼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其他开支。

  四、扶持项目范围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五)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等其他项目。

  五、组织管理

  (一)市移民管理机构综合考虑移民人数、生活在农村的农转非移民人数、淹没及调出土地数量,确定各区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资金额度年度间和区县间不再调整。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各区县资金额度,每年通过市对区县“体制划转补助”安排。

  (二)区县政府是工作主体、责任主体,确保群众受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区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群众需求,按轻重缓急统筹分配资金,扶持项目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确保符合区县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符合实际。

  (四)区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审批和验收。

  六、监督检查

  (一)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项目所在村要在项目实施地点和村内公示栏于项目批准后、实施前张榜公布项目相关情况,项目建成后统一设立永久性工程标识牌,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和监察,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所在区县酌情核减扶持专项资金量。

  1.未按规定执行专账管理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虚报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

  4.各级审计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它违反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京水库移〔2007〕3号)、《北京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水库移办〔200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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