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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8-01
  5. [成文日期] 2012-08-01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8-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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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重要性

  1.2北京市矿山企业现状及事故特点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编制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预案体系

  1.7事故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现场指挥部

  4.5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4.7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气象服务保障

  6.10资金保障

  6.11法制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重要性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举办为标志,北京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制定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对于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建设目标,构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市矿山企业现状及事故特点

  1.2.1北京市矿山企业现状

  目前,本市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37家。其中,煤矿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急倾斜煤层占多数,开采条件特殊,部分工作面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本市煤矿事故类型有顶板、机电运输、窒息、爆破、火灾、水害和其他事故类型。非煤矿山主要分布在房山区、昌平区和密云县等地区,存在冒顶片帮、爆破、火灾、高处坠落、水害、滑坡等事故。尾矿库主要分布在密云、怀柔等区县。

  1.2.2矿山事故特点

  本市的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历史上北京地区煤矿事故以顶板事故为主,近年来随着采掘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煤矿事故以机电运输事故和其他事故为主。

  地下非煤矿山均无瓦斯,事故以冒顶片帮、水害、机电运输事故为主;露天非煤矿山主要是爆破、滑坡、车辆伤害等事故。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矿山事故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矿山事故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提高防范意识,将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工作。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区县及京煤集团、首钢集团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紧密配合。矿山企业负责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政府预案做好衔接。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政府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坚持依靠科技、依法规范的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

  1.4编制目的和依据

  1.4.1编制目的

  为规范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4.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等13个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位于河北省迁安市首钢集团的矿山企业发生矿山事故时的应急工作适用本预案)。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启动《北京市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预案体系

  本市矿山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有关单位)、矿山企业三级管理,构成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7事故等级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矿山事故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做好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矿山事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点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县之间的联络畅通。

  (4)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县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国土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8)市环保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提出消除或控制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9)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中交通保障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矿山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

  (1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矿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相关矿山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市公安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对事故矿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19)北京电力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20)京煤集团、首钢集团、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下属矿山企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他企业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企业所在的区县政府负责。

  (21)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领域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矿山中长期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发生矿山事故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认定事故性质提供意见和建议;

  (5)参与媒体宣传、矿山事故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要根据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矿山企业是危险源监控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监测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县应急委和京煤集团、首钢集团等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矿山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矿山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矿山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进行监测。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矿山事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矿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矿山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应急办、京煤集团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单位矿山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

  3.1.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矿山事故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矿山事故,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3.2预警

  本市建立矿山事故预警制度。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矿山事故预警管理工作。

  3.2.1预警级别

  依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急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事态发展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以上事故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或者将要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者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者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由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请示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规定,立即做出预警响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矿山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的级别。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矿山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器材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相关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5当确定矿山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矿山事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矿山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或部门汇报,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所属集团公司、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并向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矿山事故,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矿山事故,应迅速核实,同时向市应急办口头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的续报工作。

  4.1.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1)一般、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

  (2)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1.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做好续报工作。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4.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4.1.6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4.2先期处置

  4.2.1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矿山事故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单位、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2.2事故发生地区乡(镇)政府、事发单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指挥协调

  矿山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一般(Ⅳ级)矿山事故:由事故所在区县应急委或有关单位负责启动相关预案的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变化及救援进展情况要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事故所在区县应急委或有关单位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故所在区县应急委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协调处置,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启动市级响应。

  4.3.2较大(Ⅲ级)矿山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的Ⅲ级响应,由事故所在区县应急委或有关单位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事故所在区县应急委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赶赴现场,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煤矿较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任现场总指挥。

  4.3.3重大矿山事故(Ⅱ级):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的Ⅱ级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并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

  4.3.4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事故等级和实际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专业处置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分别由各相关部门牵头组建,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专业处置组: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牵头,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北京电力公司,事故所属企业集团等单位组成。同时需有专业应急救援队和事故单位人员参加,负责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专家顾问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顾问组,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负责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宣传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及其它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等组成。负责组织较大以上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新闻口径,实施向媒体发布,同时负责组织、管理到场记者等媒体工作人员;

  (4)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牵头,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5)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委牵头,与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组织,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工作;

  (6)综合保障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事故所在区县政府、事故责任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各保障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实施场外应急力量、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调度和增援;

  (7)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保障矿山事故救援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县应急委之间的联络畅通;

  (8)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医疗救护工作。

  4.4.2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4.3与矿山事故有关的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和有关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4.5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证的应该做出标记,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处置措施

  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一系列处置措施。

  4.5.1参与矿山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2救治受害人员及人群的疏散与安置。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由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4.5.3现场指挥部专业处置组应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5.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5.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5.6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5.7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5.8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4.5.9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4.5.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现场指挥部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升级

  4.6.1矿山事故处置过程中,由于事态扩大,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本级响应无法实现有效的应急救援。此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6.2如果矿山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央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周边相关省区市参与处置工作。

  4.6.3当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7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较大矿山事故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区县应急委或有关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煤矿事故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矿山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8应急结束

  4.8.1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一般和较大矿山事故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

  4.8.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和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区县和相关保障单位,建立本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矿山事故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6.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和有关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矿山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建设工作。北京市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是本市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京煤集团、首钢集团、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该积极开展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工作。其他矿山企业应开展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的,应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

  6.3通信保障

  6.3.1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

  6.3.2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县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办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受灾民众运输;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根据专业部门指导和处置需要制定矿山事故现场的交通管控和疏导维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物资保障

  6.5.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和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矿山事故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6.5.2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5.3负责矿山事故处置的现场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6.6.2根据需要,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

  6.7治安保障

  6.7.1矿山事故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矿山事故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矿山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矿山事故发生或达到相应预警级别后,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应急委根据矿山事故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市、区县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9气象服务保障

  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矿山事故发生后,市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0资金保障

  6.10.1发生矿山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矿山事故。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10.2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10.3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鼓励矿山企业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矿山事故提供资金援助。

  6.11法制保障

  6.11.1在矿山事故发生及延续期间,市和区县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1.2在矿山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矿山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区县、有关单位,制定应对矿山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矿山事故应对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矿山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增强矿区职工和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本市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2培训

  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矿山事故应急队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日常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应急管理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应对相关单位和矿山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7.3应急演练

  7.3.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及有关单位负责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7.3.2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矿山:指本市区域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开采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种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作业场所。

  矿山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的事故。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

  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矿山事故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矿山事故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市属相关部、委、办、局。

  有关单位:是指京煤集团、首钢集团、金隅集团、首云矿山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定期对相关区县应急委和京煤集团、首钢集团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8.2.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矿山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矿山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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