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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9-10
  5. [成文日期] 2011-08-10
  6. [发文字号] 京平政发〔2011〕3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8-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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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政发〔20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现将《平谷区整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平谷区整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社会公众揭发、检举非法开采、加工和经营砂石资源行为,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政府部门举报非法开采、加工和经营砂石资源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匿名举报人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有奖举报电话:69971380。

  平谷区整治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砂石资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击办”),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记录时应注明非法开采、加工和经营砂石资源行为地址、主要事实。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第四条 “打击办”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 “打击办”负责对举报信息进行记录、整理、转送、答复、奖励。

  第六条 举报信息处理程序。收到盗采举报信息的,“打击办”立即组织国土、水务、公安、工商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查处,若能判断(或查实)为国有土地、河道内盗采的,即交由国土、水务部门依法处理;收到非法经营举报信息的,由工商部门处理;收到非法加工举报信息的,查清原料来源后,分别由国土、水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相关部门对举报信息查处结束,将处罚结论上报“打击办”。

  第八条 对举报内容清楚的实名举报人,经查实并做出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和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20000元人民币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一)查处一处非法盗采的,按照盗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给予不同奖励:

  1.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2.数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2000元;

  3.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0-3000元;

  4.对涉及重大团伙的举报案件,奖励1000-3000元。

  (二)查处一处盗采及非法加工和经营的,奖励1000-5000元;

  (三)查处一处非法加工和经营的,奖励1000-2000元;

  (四)查处一处非法加工的,奖励1000元;

  (五)查处一处非法经营的,奖励1000元;

  举报事项未列入区政府打击台账的,给予上述标准的双倍或者多倍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九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举报人为主;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 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审批和发放举报人员奖励:

  (一)“打击办”在举报案件办结后30日内,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连同案卷一并报“打击办”主任审批;

  (二)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打击办”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三)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平谷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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