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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0-31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0-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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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1]381号),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 合作基地是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北京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是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与“科技北京”重点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

  (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

  (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依托企业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承担过国家或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第七条 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1年以上;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 依托科技园区建立的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3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具有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 合作基地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机构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查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经认定后予以授牌,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

  (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

  (三)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对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科委;

  (四)按照市科委要求,及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合作基地;

  (四)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合作基地所在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国际合作研发以及国际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升合作基地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十五条 市科委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合作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由市科委推荐进入北京市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北京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科委支持建合作基地联盟,并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基地成员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十七条 在市科委网站上发布合作基地相关工作动态,宣传合作基地相关政策,介绍具有代表性合作基地成功经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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