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十二五”时期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已经第3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13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密云县“十二五”时期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我县“十二五”时期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简称山区搬迁)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号)、市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市农委《关于完善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意见》(京政农函〔2011〕1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下列区域的农户搬迁:
(一)泥石流易发区的农户。泥石流易发区由县国土部门认定。
(二)受洪水严重威胁的农户。指受洪水侵袭造成房屋倒塌、冲毁,农户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且短期不能居住的地区。
(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户。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由县水务、公路、电力、房屋管理等部门认定。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包括季节性饮水困难且难以短期解决、道路未硬化出行不便且“十二五”时期未纳入规划、不通电且建设成本较高、居住边远分散需向主村集中的地区。
第三条 山区搬迁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自愿进行搬迁。搬迁工作依法依规、政策公开透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原则。围绕农民增收根本,注重山区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将山区搬迁与乡村旅游等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搭建产业发展平台,促进农民增收,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山区搬迁目标。
(三)坚持“政策集成、部门联动”原则。整合山区搬迁、生态搬迁、民俗旅游等相关政策,聚焦资金推进山区搬迁。成立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山区搬迁工作;各部门、涉及山区搬迁镇分工负责,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搬迁任务、方式和政策
第四条 搬迁任务:2011年-2014年,完成山区搬迁5022户、12540人,涉及13个镇、64个行政村。到2014年底基本完成搬迁任务,2015年做扫尾工作。具体为:
(一)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436户、1152人,涉及3个镇、15个行政村。
(二)受洪水严重威胁的农户搬迁2924户,7330人,涉及4个镇、36个行政村。
(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搬迁1662户、4058人,涉及11个镇、17个行政村。
第五条 2011年搬迁任务:搬迁1394户、3268人,涉及13个镇、26个行政村。其中,泥石流易发区农户167户、436人,涉及3个镇、9个行政村;受洪水威胁地区337户、736人,涉及4个镇、6个行政村;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搬迁890户、2096人,涉及9个镇、11个行政村。
第六条 搬迁方式采取整建制搬迁建新村和分散搬迁两种方式。各搬迁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搬迁方式。
第七条 搬迁次序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泥石流易发区和洪水严重威胁的地区,其次安排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农户搬迁。
第八条 搬迁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5万元,户内户籍人口每人补助2.3万元,全部用于新建民居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发放到搬迁农户。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受搬迁补助:
(一)搬迁区域内的空挂户、非农户。
(二)搬迁范围内的无宅基地农户、新购房的农户和自行变卖原居住地房屋的农户。
(三)在动迁前,已自行搬迁到安全地带建房或购买房屋,且在搬迁范围内原居住的房屋已拆除的农户。
(四)租赁山区搬迁农户房屋的住户。
第九条 搬迁安置:
(一)采取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就近集中建新村、新民居的方式,集中安置搬迁农户。
(二)搬迁范围内没有赡养关系的孤寡老人和五保户,享受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户内户籍人口搬迁补助资金,由所在地镇政府管理;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将其安置到本镇敬老院,生活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现役军人(指义务兵)随同搬迁,享受搬迁补助。
第三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十条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主管国土、规划及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密云县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县山区搬迁统筹组织、指导、年度搬迁方案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农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山区搬迁工程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凡有搬迁任务的镇、村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镇、村山区搬迁工程申报、实施、产业服务、验收、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建委负责山区搬迁工程新建民居的统一招投标、房屋建筑主体验收等工作。县发改、市政、国土、规划、公路、供电、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山区搬迁工程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对山区搬迁新村供电、供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县发改、市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部门政策支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山区搬迁农户新民居建设小额贷款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县农业、旅游等部门负责山区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工作,搭建产业发展平台,促进搬迁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县经信委、劳动等部门负责做好促进山区搬迁农户就业指导、培训、服务等相关工作。对山区搬迁新村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县旅游局要积极争取市旅游委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搬迁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县镇两级签订搬迁工程责任书。县政府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搬迁镇,由各搬迁镇政府做好工程落实,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工程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宣传发动。由各搬迁镇政府进行宣传发动,鼓励本镇泥石流易发区和洪水严重威胁的农户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进行搬迁。
第十六条 申请上报。有搬迁意愿并符合搬迁范围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搬迁农户名单及新建民居户型选择,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委会将本村搬迁申请上报所在镇政府。
第十七条 申报审核。各搬迁镇对本镇各村上报的山区搬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农户情况汇总上报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的搬迁申请进行复审,经审核后汇总,编制年度搬迁实施计划上报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工程招投标。经县山区搬迁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住建委组织招投标,严格按政府招投标项目管理程序实施统一招投标。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搬迁镇或村为责任主体,与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由中标单位按照相关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及资金兑现。山区搬迁新建房屋工程完工后,由县住建委进行主体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各部门市级政策规定分别通过县财政局将资金给予兑现。
第二十一条 年度搬迁实施计划经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山区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下达搬迁任务函,方可进行施工。年度搬迁实施计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需重新报批。
第五章 工程建设选址、标准及进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 新房选址。由各镇政府负责,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如在耕地上建设的,必须先行办理农转用手续。
对于搬迁农户集中新建房屋的选址,按照批准的市、县规划合理安排村庄布局。新村庄在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环境评价,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山区搬迁新民居选址和房屋建设:
(一)基本农田、生态林地内。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合格的区域。
(三)干枯河道、行洪道内及防护坝体上。
(四)历史最高水位以下的低洼地带。
(五)地势坡陡、土地稳定性差。
(六)地质构造复杂,节理裂隙发育的岩体上。
(七)滑坡体及滑坡体两侧、前缘可能影响地带。
(八)崩塌(危岩)的上方近处和下方。
(九)泥石流沟口及其两侧近处、下游流通和堆积区。
(十)已出现地裂缝的潜在地面塌陷区。
第二十四条 新民居类型。山区搬迁新民居建设标准及模式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各山区搬迁村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定其中任一种类型及相应的户型,最终方案由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一)政府建设型。以政府投资为主,农民自筹资金为辅,实施山区搬迁新民居建设。具体户型可参照北新建材新民居、高岭镇石匣村山区搬迁新民居、不老屯镇史庄子村山区搬迁新民居、西田各庄镇牛盆峪村山区搬迁新民居中的任一户型。
(二)企业引领型。以企业项目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和农民自筹资金为辅,实施山区搬迁新民居建设。具体户型可参照北新建材新民居、阁老峪新民居中的任一户型。
第二十五条 工程标准。山区搬迁新民居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设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
(四)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
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作为填充墙体)。
3.轻钢结构板结构体系。
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
5.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体系。
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体系。
7.其他能够达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农村住宅建筑结构体系。
第二十六条 年度搬迁工程进度安排:
(一)工程准备阶段:每年10月底前落实镇村搬迁计划,并由县农委上报市农委进行审批。各搬迁镇将搬迁计划落实到人,按程序做好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农民申请、实地勘查、公示复核、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留存图片图像资料等工作。集中建房的完成选址、规划测量、占地、户型设计(必须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筑结构、搬迁实施方案论证、工程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程实施阶段:每年3月底前,新建房屋工程全面开工建设。
(三)初步建成阶段:每年11月底前,非集中建房的搬迁户全部完成搬迁,迁入新居。集中搬迁的新建房屋主体工程全部完工,一部分搬迁农户当年入住,不能入住的下一年6月底以前入住。
(四)工程扫尾阶段:工程第2年5月底前,集中建房的搬迁农户全部入住新居。
第六章 搬迁后续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条件的山区搬迁农户,县旅游局要按照“城乡一家亲”民俗旅游接待户标准,培育其发展民俗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县农委继续实施搬迁后续产业扶持,各镇要根据山区搬迁村发展实际,因地制宜促进其发展“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
第二十九条 对有就业意愿的山区搬迁农户劳动力,各镇要按照《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密政发〔2009〕46号),促进其就业。
第七章 资源和资产权属
第三十条 山区搬迁农户原有耕地、山场等资源、资产关系不变。
第三十一条 山区搬迁农户迁入新居后1个月内,其原迁出地居住房屋由个人自行拆除,物料自行处理;原居住房屋逾期不拆的视为放弃,由所在镇政府处理。拆除原房屋用地,原则上进行土地复耕,其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
第三十二条 山区搬迁农户房前屋后的所有树木,未经林政部门批准不准私自处理。
第八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一)政策资金:县农委负责市财政预算性资金,每户补助基础设施费3万元,每人补助1.3万元;县住建委负责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补助每户2万元;县发改委负责退耕还林移民和生态移民资金每人补助1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
(二)农民自筹资金:以户为单位,除政策资金外,其余山区搬迁新民居建设所需资金由农民自筹。农民自筹资金部分如有贷款需求,可向县农担公司申请小额贷款。
(三)山区搬迁农户动迁费用由农户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按照《密云县2011年支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密政发〔2011〕14号)有关规定,实行合同化管理;县农委及各搬迁镇对相关资金建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章 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搬迁镇要做好搬迁工程的监管工作,并按月上报搬迁工程进度,工程实施第2年6月底前对搬迁工程规划的执行情况、运行情况、搬迁工程效益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向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报表、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验收组,对各搬迁镇的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工程验收。县农委分阶段对各搬迁镇搬迁工程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搬迁工程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搬迁镇、村要加强山区搬迁工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实施山区搬迁前后各项程序及工程建设情况的文字、电子图片、影像资料等档案。
第三十八条 后续管理。
(一)各搬迁镇、村负责山区搬迁新建基础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对垃圾、污水、农村能源等基础设施根据农村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补助办法进行管理;对道路、供电、供暖、供水等基础设施根据相关规定由镇、村协调做好维护与管理。
(二)县旅游局负责山区搬迁新村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工作,制定相应的乡村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加快推动搬迁后续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山区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密政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 附件1:密云县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户搬迁工作领导小组
- 附件4:“城乡一家亲”民俗旅游接待户评选验收标准及办法
- 附件5:北新建材、阁老峪、石匣、牛盆峪新民居设计效果图(供参考)
- 附件2:密云县“十二五”期间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搬迁工程计划表
- 附件3:密云县2011年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搬迁工程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