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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9-01
  5. [成文日期] 2011-07-20
  6. [发文字号] 京知局〔2011〕157号
  7. [废止日期] 2020-05-09
  8. [发布日期] 2011-07-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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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局〔2011〕157号

区(县)知识产权局、各处室:

  《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已经局长办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专利行政委托执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委托执法行为,加强对专利行政委托执法的管理,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执法,是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委托方)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本市区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受托方)进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等专利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受托方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受托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有两名以上熟悉专利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执法人员;

  (三)执法人员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五条 受托方向委托方申请委托执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执法申请书,说明申请开展委托执法的理由、组织名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执法条件;

  (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登记表,记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情况及执法证件发证机关与编号;

  (三)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委托方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七条 《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记载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受案范围、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方将以下事项委托受托方:

  (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二)调解专利纠纷。

  第九条 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受委托区县知识产权局管辖;调解专利纠纷由纠纷发生地或被请求人住所地的受委托的区县知识产权局管辖。

  两个以上受委托区县均对案件具管辖权的,报委托方指定区县处理,或由委托方直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委托方可直接处理。

  第十条 受托方对发生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自发现假冒专利行为或收到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之日起3日内报委托方办理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请求人,请求人不服的,报委托方进行审查,由委托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受托方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自行进行调查、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专利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方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制作调解书并报委托方盖章、备案。

  专利权纠纷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方应报委托方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进行调查,需要听证的,由委托方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受托方应当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由委托方依法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 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方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委托方公章;对已立案的假冒专利案件和专利纠纷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调解协议前,应先将案卷报送委托方审核认可。

  第十七条 受托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管理与监督,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受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管理与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办案制度和台帐制度。

  第十九条 委托方对受托方开展执法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和保障,对不能履行受托任务的,终止委托关系。

  第二十条 鼓励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前的调解工作,对发生争议,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法院尚未正式立案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调解遵循依法、快捷、无偿的原则,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听证会,促进案件和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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