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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0-10-01
  5. [成文日期] 2000-09-25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2000〕6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0-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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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已经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2019年6月5日政府令〔2019〕283号对本规定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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