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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1998-10-01
  5. [成文日期] 1998-09-30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8〕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1998-09-3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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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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