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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妇女儿童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8-12-26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8〕4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6期(总第594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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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8〕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6日


北京市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善标准,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着力打通康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全面覆盖。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残疾发现、康复训练、医疗救助和融合教育有机衔接的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坚持分类救助、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低龄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组织开展大龄残疾儿童的持续性康复,着力保障困难残疾儿童的救助性康复,满足不同类别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服务规范,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康复服务业,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康复服务优质化、均衡化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精准服务。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康复服务技能创新。推广“互联网+康复服务”,增强康复服务的精准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服务与融合教育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到2025年,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融合参与成效日益彰显,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保障。

  二、强化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筛查制度

  健全完善儿童残疾筛查日常工作机制,全面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的筛查。建立诊断评估机制,依托专业医疗机构设置定点诊断和评估机构,开通儿童残疾医疗诊断绿色通道,优化专业工作流程,创新便捷服务模式。完善儿童残疾筛查和诊断医疗服务网络,加强筛查随访管理,指导筛查为阳性的儿童及时复筛和就诊。完善儿童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加大残疾预防知识宣传力度,增强筛查为阳性儿童监护人的早期干预意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二)深化医疗保障制度

  不断扩大医疗康复项目,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确保适宜治疗的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完善残疾儿童家庭救助机制,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其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扩大婚前、孕前检查覆盖面,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有效控制残疾发生。(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完善康复服务制度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兜底保障机制,将疑似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服务范围,增强早期干预的可及性,做好抢救性康复工作。加强0-15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衔接,提供手术康复、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等一体化康复服务。建立健全居住地康复服务保障制度,为残疾儿童就近康复提供便利条件。完善适应市场服务价格变化的康复服务调整机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提高服务能力

  (一)增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

  研究制定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规划,促进基本康复服务均衡发展。加强区级康复机构建设,每区至少建立一所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并承担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指导和服务评估职能。加强医疗机构医学康复科室和早期干预中心建设,完善市、区属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和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力量按规定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二)完善康复服务目录和标准

  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按残疾诊断、康复评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类别,细化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制定基本康复服务技术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不断丰富基本康复服务内容,满足残疾儿童多样性康复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做好康复与教育衔接

  加强学前特殊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与学前教育融合水平。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就近入园,不断扩大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服务范围。加大校园无障碍设施改造力度,优化残疾儿童入学环境,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整合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资源,为在园在校残疾儿童配备医学护理、康复训练及教学辅助人员,满足残疾儿童特殊需求,全面提高康复与教育的衔接水平。(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委、市残联)

  四、提升管理水平

  (一)加强基础信息共享

  在加强残疾儿童信息保密管理的基础上,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机构、诊断机构、康复机构、教育机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追踪了解筛查为阳性的儿童诊断情况,与残联组织共享疑似残疾儿童信息,增强为其提供康复安置服务的针对性。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共享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信息,提高残疾儿童康复与教育、医疗的衔接效率,更好地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信息共享优势,积极探索“互联网+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运行模式,实现便利化服务和全过程智能化管理。(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民政局)

  (二)规范康复机构管理

  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康复服务价格监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管理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机制,并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支持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三)规范康复服务管理

  按照以人为本、便民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化康复服务申请程序,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项目,政府部门或授权服务机构提供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区级残联组织按规定审核康复申请。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级残联组织审核,区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政府残工委作用,切实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建设;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规划,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市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与残联组织的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机制,指导街道、乡镇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形成市级统筹、区级组织、街道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部署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区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

  (二)加强队伍建设

  支持高等学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建设,提高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水平。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培训,推广残疾诊断和评估技术,不断提高儿童就近就诊覆盖面。研究制定康复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办法,完善非医疗康复和辅具服务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促进康复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康复机构开展康复科研和学术交流,推动康复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发展。各区残联组织、财政部门要将儿童残疾诊断、康复评估、手术康复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安排。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形成多元化康复服务供给模式,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水平。(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监督检查

  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全程监督和绩效评估,指导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残联组织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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