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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7-03-19
  6.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7〕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03-2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4期(总第506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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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7〕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9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北京市调整设立相关城市管理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京发〔2016〕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3号),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国土委),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规委办)的牌子。市规划国土委(首规委办)是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职责,整合划入市规划国土委(首规委办)。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宏观战略性研究,提高规划编制的前瞻性、预见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

  2.推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机制,落实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多规合一”。

  3.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等规划文件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整合工作,以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土地审批相关证件同步核发工作。

  4.加强城市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和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水平。

  5.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相关规划的研究,加强跨区域空间和城乡规划的衔接,推动京津冀交界地区统一规划和管控;加强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等重点地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维护工作。

  6.加强城乡规划的刚性约束作用,强化规划监督考核和土地管理督察;加强集体土地管理,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查处力度。

  (三)取消、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优化配置本市城乡空间和国土资源的责任;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供给需求关系;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调控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地价调控等政策措施。

  (三)组织编制、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各新城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特定地区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依法审查、审批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四)负责本市城市设计工作;承担城市设计成果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间景观风貌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的政策及标准;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市场交易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论证、土地预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

  (六)承担本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依法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及相关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市土地权属管理,统一负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及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地籍管理;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勘察与设计行业监管;承担城乡规划编制、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勘察与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科技促进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有关招标投标的备案工作。

  (九)负责本市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

  (十)承担规范本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监督指导矿业权评估工作,确定矿业权价款;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

  (十一)依法组织土地相关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规范征收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地质环境、矿产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验;负责对土地使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从事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科技管理与基础信息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研究、论证本市城乡规划建设发展重大问题的基础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国土委(首规委办)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应急、议案、建议、提案、保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首规委办秘书处(名城委办秘书处)。

  承担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首都规划建设专家咨询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承担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专家顾问评审、论证和咨询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相关对接联络工作;承担本市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名录申报、公布等相关协调工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提供规划国土方面相关综合协调服务。

  (三)研究室(新闻宣传处)。

  组织开展本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发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统筹本系统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调研课题的评审、交流和成果转化;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对外宣传、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等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四)法制处。

  负责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组织起草本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督查督导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制宣传工作。

  (五)综合业务处(档案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接待受理、转办、发证前校核、制证、发证、政策咨询以及相关业务查询、统计分析、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方面的协调联系工作;统一窗口综合业务工作标准;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档案的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承担建设节约型城市的相关工作。

  (六)调控处。

  负责统筹全市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配置;负责各类工程项目推进的总体调控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调控相关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近期和远期、局部与整体的供给需求关系;负责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规划、土地利用和供应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计划;协调衔接规划编制与用地实施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拟订土地市场管理、地价调控、规划实施单元管理等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价格;负责标定地价的更新及跟踪管理;承担土地价格动态监测和地价指数编制工作;指导土地价格评估工作;负责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及保障房用地计划的编制申报工作;协调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集体土地的整治利用工作。

  (七)总体规划处。

  负责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备案、维护和实施评估工作;负责拟订推进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政策措施;指导编制并审核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各新城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维护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城市地下空间、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负责第一、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中心城区边缘的城乡结合部地区、限建区等特定区域的规划编制,并提出管控政策建议;参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规划、重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负责京津冀区域及北京和周边地区空间和城乡规划的衔接,承担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研究,推动京津冀交界地区统一规划和管控。

  (八)详细规划处。

  负责或会同各区政府组织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工作;负责相关特定地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在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等规划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规合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落实用地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选址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负责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定线管理;负责推广社区责任规划师制度;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关用地权属等方面的公众参与工作;指导、协调各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

  (九)村镇规划处。

  负责本市重点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维护,负责一般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维护;指导各区做好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备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区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审查村庄规划;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相关审查工作;指导各区编制第一、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和中心城区边缘城乡结合部所在地区的镇、村规划工作。

  (十)城市设计处。

  负责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工作;组织编制、审查、审批或报批涉及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和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整治建设项目(街道、广场、公园绿地、滨水地区等)的城市设计导则或城市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品质与建筑设计水平的政策措施;承担审查重大项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土地入市交易前涉及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招标评选和审查工作;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参与组织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一)规划管理与土地利用一处。

  负责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区、怀柔区、延庆区相关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除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依法承担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入市交易、合同变更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管理与土地利用二处。

  负责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除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依法承担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入市交易、合同变更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管理与土地利用三处。

  负责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密云区相关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除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依法承担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入市交易、合同变更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

  负责指导推进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会同相关区政府组织旧城、特定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东城区、西城区相关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除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外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依法承担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入市交易、合同变更等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范围内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五)综合交通工程管理处。

  负责统筹协调京津冀协同发展综合交通规划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维护;负责本市范围内公路(高速公路和一、二、三、四级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站、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等交通设施附属的市政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等前期统筹和协调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上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等工作;开展土地入市交易前所涉及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规划审查工作。

  (十六)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处。

  负责统筹协调京津冀协同发展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工作;参与京津冀城际铁路网、北京铁路枢纽等国家层面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备案管理;统筹协调、调度本市城际铁路、市域(市郊)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含驻车换乘停车场)重点工程的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并报批市域(市郊)铁路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中低运量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驻车换乘停车场、铁路枢纽场站和沿线土地综合利用及一体化规划工作;依法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等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的定线管理。

  (十七)市政设施工程管理处。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供热、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除交通基础设施外的河道与防洪、给水、污水、雨水、再生水、热力、燃气、输油系统、供电、信息通信、环卫、能源综合及新能源、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项目综合及管线综合等前期统筹和协调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土地预审、方案审查、用地许可、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许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等工作;开展土地入市交易前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规划审查工作。

  (十八)建设工程核验处。

  负责协调开展本市已核发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和申报竣工前的规划核验(验线和验收)与土地核验相关工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各区规划国土机构规划核验和土地核验等审批案卷管理的督查督导工作。

  (十九)耕地保护处(集体土地管理处)。

  承担本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和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等集体土地方面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土地整治、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土地复垦、整理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耕地开发复垦费标准;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库、补充耕地储备库和集体土地整理储备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及相关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承担集体土地整治利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工作。

  (二十)地籍管理处(地名管理处)。

  负责本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及土地动态遥感监测、不动产权籍调查;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工作;依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方面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区规划国土机构开展相应地籍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地名命名、更名和建筑物名称核准工作。

  (二十一)不动产登记处。

  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二十二)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处。

  负责本市地质勘查管理和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专项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以及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以及动态监测、供需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指导矿业权评估工作,确定矿业权价款;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依法组织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依法调处各种探矿权属、采矿权属纠纷;承担地热资源勘查及地热井开凿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地质环境处。

  负责本市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修订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研究制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指导和监督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组织和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编制、发布地质环境公报。

  (二十四)规划与土地管理督察处。

  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地质环境、矿产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土地使用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从事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协调对接国家和本市涉及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监督考核工作;推动建立规划国土监察员监督制度;负责对本市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对土地开发复垦、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措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国家有关土地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闲置土地处置等事后监管工作;负责监督各区土地利用管理和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十五)专项治理协调处。

  负责本市专项治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协调联动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工作标准、政策建议、计划安排;督促检查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落实情况;汇总、上报、通报相关工作信息;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问题。

  (二十六)科技与信息化处。

  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科技管理与基础信息数据库、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综合分析利用本市相关地理空间资源数据,并组织提供有关技术支撑;组织协调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软科学项目管理和科普工作;负责外事、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智力相关工作。

  (二十七)信访与信息公开处。

  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和督办;研究分析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矛盾纠纷排查与调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便民电话、市长信箱涉及本系统的有关工作。

  (二十八)财务处。

  负责拟订本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依法组织国土资源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二十九)审计处。

  负责拟订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系统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本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本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承担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及基层建设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国土委(首规委办)机关行政编制3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总规划师(副局级)1名,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33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74副;规划国土督察员(正处级)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分局、直属分局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市规划国土委(首规委办)有关本市测绘、勘察与设计、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其所属的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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