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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4〕33号
  2. [发布日期] 2014-10-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14]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
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11月在北京召开。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在2014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全天停驶70%。
  二、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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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行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相关证件后按规定行驶。
  三、每天3时至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尾号轮换限行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和专项作业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三轮汽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三)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四)上述车辆全天禁止在怀柔主城区以内道路行驶。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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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三)持有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专用车辆证件的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七)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邮政专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但邮政专用货车每天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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