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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0〕19号
  2. [发布日期] 2010-08-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各级行政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也是依法解决因行政争议引起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途径。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既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答辩,提交证据、依据材料,并积极出庭应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依法签收应诉文书,认真做好答辩工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签收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二)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努力通过调解、和解等手段解决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争议问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时委托的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应诉人员出庭时,要做到语言得体、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一)加强培训,努力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职业素质。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本机关实际,合理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和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大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并支持和鼓励行政应诉人员参加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以及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行政应诉人员的自律意识。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组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相关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并有计划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建立庭审旁听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动态和行政诉讼情况,共同研究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对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本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法庭旁听,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规范。

  四、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并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要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和行政应诉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于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向市政府提交的《北京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市政府法制办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通报。

  (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要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行政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应诉考核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把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作为考核内容一并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应诉工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加强领导,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级领导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应诉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认真负责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中反映的本机关行政执法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内容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建议。对于争议和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二)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机构,并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解决行政应诉能力低、人员紧缺等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为行政应诉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应诉人员。没有建立行政应诉机构的,要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机构,增加专职行政应诉人员。

  (三)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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