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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7〕15号
  2. [发布日期] 2007-09-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和任务,全力做好调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调查汇总成果,经国土资源部验收合格后,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因此,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一)调查目的。

  全面查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总体任务。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本次土地调查的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建制镇的土地权属状况和使用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本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三)具体任务。

  本市已于2004年4月、2006年12月分别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工作,获得了覆盖全市的土地权属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形成了集土地产权与土地利用现状为一体、图形与属性数据相关联的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具体任务包括:

       1.开展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等资料,经确认后,落实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发证、造册。

  2.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权属状况变更调查。在本市已完成的城乡地籍调查基础上,对市域范围内(包括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和地块进行变更调查。通过调查,查清变化地块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情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农村居民点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确定变化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验收要求,本市申请验收前统一变更调查数据时点为2007年10月31日。

  3.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为完善本市土地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已经完成城乡地籍调查基础上,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土地登记发证率,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到2009年底,全市土地确权率应达到90%以上。

  4.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在本市已经建立的地籍数据库基础上,整合和建立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和要求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完成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四)成果汇总。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完成各级各类成果汇总工作,主要包括:

  1.数据汇总。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形成全市和各区县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编制全市和各区县、乡镇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及各种专题图件(图集)等。

  3.成果分析。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耕地、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提出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建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编制市、区县两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

  二、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方法

  本次调查在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技术路线和方法基础上,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内外业结合的办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变化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分布信息及基本农田信息,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机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负责全市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进度安排。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从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2008年8月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验收。验收后,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再次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具体安排如下:

  1.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7月至8月底)。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技术规范制订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各区县政府组建机构并编制完成调查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

  2.全面调查和数据库建设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全面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完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区县调查成果验收和市级调查成果整理汇总。申请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7月至8月)。完成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验收。

  4.登记发证阶段(2007年9月至2009年底)。利用调查成果,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09年底,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率达到90%以上。

  5.建立土地调查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2008年9月至2009年底)。在调查基础上,建立月清季累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利用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保证数据的现实性,实现图、数、实地三者的一致性。

  (三)实施计划。

  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制订调查方案和技术标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抽查和组织建设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工作;负责提供调查所需要的各种比例尺遥感影像图及其他基础图件,对补充调查成果进行内外业检查;负责对各区县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编制本区县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机构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对区县级土地调查人员及专业队伍进行培训,制订培训方案和计划。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对参与调查的队伍进行资质审查。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五)保障措施。

  1.建立招投标制度。采取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

  2.建立监理制度。引入监理机构,对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理。

  3.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实施统一的检查验收,组织专门质量控制人员在各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调查质量。

  4.建立调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制度。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本次调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经费预算

  结合北京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经费支出情况,根据本次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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