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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5〕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创造条件,多方扶持社会福利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自五十年代开办以来,至今已发展到2530余家;职工7.4万余人,其中盲聋哑残疾职工3万余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也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促进了首都社会的稳定。

  但是,由于社会福利企业劳动结构和人员素质的特殊性,企业基础弱、底子薄,竞争能力、应变能力和承受能力低,加上原有的扶持保护政策日趋弱化等多方面的原因,以致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滑坡、多数企业亏损、大量残疾职工下岗待业的严峻局面。为缓解并逐步改变这种状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福利企业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实行返还退税的办法,在税款缴纳入库的当月办理退库返还。市税务主管部门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扶持和照顾。

  二、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销路的社会福利企业,其所需资金和技改贷款,市计委和有关银行要列入计划,优先安排,积极支持。

  三、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经委要每年优先安排一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给予贷款贴息照顾。同时,积极协调组织市有关单位,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对口支援。

  四、市体改委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社会福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搞活经营的新路子,安排一至两个市属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

  五、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市经贸委要积极为其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对出口创汇型社会福利企业,要继续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六、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减半征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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